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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执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应侠与张新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应侠,张新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2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张应侠,女,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张新有,男,1965年9月6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张应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新有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新有已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期限履行法定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皖1522民初32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 俊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殷尚(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