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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孙发辉与高红平、毛雨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发辉,高红平,毛雨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1878号原告:孙发辉,男,199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高红平,男,1971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被告:毛雨土,男,196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发辉诉被告高红平、毛雨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发辉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红平、毛雨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发辉撤回对被告高红平、毛雨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545元,由原告孙发辉承担。审 判 长  杨绪浩审 判 员  马勇中人民陪审员  李培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