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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7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石宝来、珠海市华驰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石宝来,珠海市华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764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中1009号七、八、十三至十六层、1009号之103号至104号商铺。负责人,杨伟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苏云,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宝来,男,汉族,1978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辽阳县,被告:珠海市华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国防路101号30栋首层。法定代表人:余道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石宝来、珠海市华驰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刁 梅审 判 员  庞彩霞人民陪审员  郑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金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