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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长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长斌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725号罪犯吴长斌,绰号阿化,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福建省宁化县人,汉族,聋哑学校六年级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医院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8日作出(2005)榕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276号刑事判决,改判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其刑期自2005年9月9日起至2025年9月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7年12月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2010)莆刑执字第17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4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本院又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1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其刑期自2005年9月9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长斌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间隔期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270分;考核期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20分获得表扬4次;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长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长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05年9月9日起至2020年3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