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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明华、郑少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明华,郑少刚,卜凡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854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法定代表人:冯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明华,女,1975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郑少刚,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卜凡江,男,1980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明华、郑少刚、卜凡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明华、郑少刚、卜凡江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现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06执8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雷书生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周文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柳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