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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5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郭维强与朱玉美、郭有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维强,郭有民,朱玉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5362号原告郭维强,男,195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郭有民,男,48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朱玉美,女,45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维强与被告郭有民、朱玉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维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维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维强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莹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