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5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郭维强与朱玉美、郭有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维强,郭有民,朱玉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5362号原告郭维强,男,195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郭有民,男,48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朱玉美,女,45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维强与被告郭有民、朱玉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维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维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维强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莹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