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与邓国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邓国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10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珙县巡场镇滨河西街北二段**号。法定代表人:梁松,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华,系该行职工。被告:邓国熙,男,汉族,1977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与被告邓国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被告邓国熙已还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邓国熙在诉讼过程中,已将所欠款项全部还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61元,减半收取计58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宋茂林人民陪审员 刘定文人民陪审员 王寿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桂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