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2民初3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3480靖江市日发贸易有限公司与张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日发贸易有限公司,张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民初3480号原告:靖江市日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斜桥镇江平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历年,靖江市马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俊,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其(系被告之父),1953年8月19日出生,住。原告靖江市日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陈历年、被告诉讼代理人张坤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21.775万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7日,原告在办理向张俊(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住靖江市××村刘家圩12号)付款手续时,误将21.775万元汇入被告持有的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滨江支行的银行卡内。后原告向被告索款未果。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因原告未主动积极与被告协商返还事宜即迳行起诉,应补偿被告1万元。审理中,原告同意对被告给予一定的补偿,但要求其一次性返还全部款项。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且有相应的证据在卷证实,故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收到原告错汇的款项,其取得该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并造成了原告损失,应当将该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所谓的补偿之说,因原告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属于正当途径,故被告请求补偿缺乏合理性,也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告亦有补偿的意愿,双方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另行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靖江市日发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21.77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6元,减半收取计2283元,财产保全费820元,两项合计310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66元。审判员  周永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力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