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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3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河南大石置业有限公司、赵耀祥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大石置业有限公司,赵耀祥,王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30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社旗县城郊乡南滨河路南侧银龙小区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7576334812F。法定代表人:柏凯,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大星,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耀祥,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2日,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庆,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涛,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15日,住南阳市卧龙区。上诉人河南大石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耀祥、王涛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社旗县人民法院(2015��社民商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15)社民商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社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大石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李 舸审判员  王 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上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