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志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志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1民初2204号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德利,法律顾问。被告:许志东。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然物业公司)与被告许志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馨然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德利、被告许志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馨然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5年至2017年物业费、公摊电费1563.00元,并支付逾期滞纳金直至结清给付款为止。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所服务的惠民小区1-3#-1-111住户业主,其使用面积为103.23平方米。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欠3年物业费、公摊电费一直未缴纳,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促未果。原告馨然物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14年12月23日原告和承德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相关费用收取标准;3.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4.协议书。被告许志东辩称,1.我家的两个厕所间的地间,从拿钥匙开始到现在一直漏水。为了邻居不受损失只能用一个厕所。2.两个厕所间的地下保温板维修时给破坏,到现在都没给修。一楼本身就冷,没保温板更冷。3.主卧下面的车库开了一家棋牌室,多次找物业都没解决,没办法我自己去找住建局局长,半年多才搬走,什么事都自己办,为什么要交物业费。4.小区的车乱停乱放,消防通道连人都过不去,谈何通道。还有热力公司在小区扒个门上下班,物业不曾管,小区内孩子多,对其安全造成极大危险。5.小区内给电动车充电用的线像蜘蛛网,小孩拿起就抠,原告并未予以管理。综上所述,原告收钱理由有什么,还有诸多问题存在。所以法院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许志东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照片16张。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014年12月23日,原告馨然物业公司与承德县惠民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承德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委托管理服务期限为6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物业服务费每月0.40元/平方米,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收取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止。2.被告许志东系原告馨然物业公司所服务的惠民小区住户业主,其楼房面积为103.23平方米,每年应交纳物业服务费495.00元。被告许志东自2015年至今,以厕所地面漏水、保温板破坏没有维修、车辆乱停乱放等理由未交纳三年物业服务费1485.0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2014年12月23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相关费用收取标准;3.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馨然物业公司与承德县惠民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承德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该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许志东作为业主之一理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馨然物业公司支付2015年至2107年物业服务费1485.00元。因原告馨然物业公司未提供2015年至2017年实际支付公摊电费具体数额,故其要求被告许志东支付公推电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原告馨然物业公司未向本院提供书面催交物业服务费的证据,故其要求被告许志东支付逾期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许志东提出原告馨然物业公司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被告许志东可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另行主张权利,在本案中因未提起反诉,故不予审理。综上所述,本院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志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7年三年物业服务费合计1485.00元;二、驳回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许志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宫学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佟秀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