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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4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兴隆与黄少珊、贺庄宁、王紫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隆,黄少珊,贺庄宁,王紫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103民初4100号原告:李兴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川,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佩花,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少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凤,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庄宁。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凤,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紫薇。原告李兴隆诉被告黄少珊、贺庄宁、王紫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诉至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审判员方群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熊纪高、张闻骥组成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李兴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川、被告黄少珊、贺庄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凤、被告王紫薇均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兴隆与被告黄少珊确认截至2017年8月30日被告黄少珊尚欠原告李兴隆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210000元;二、上述款项由被告黄少珊于2017年9月14日之前向原告一次性偿还100000元,余款110000元由被告黄少珊于2017年10月1日之前一次性清偿完毕,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李兴隆指定银行账户;三、如被告黄少珊未按照本协议第二项约定的时间履行任何一期给付义务,原告李兴隆有权要求被告黄少珊一次性支付上述全部款项,并有权要求被告另行支付违约金50000元以及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代理费)35918元;四、被告贺庄宁、王紫薇对被告黄少珊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李兴隆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再无其他争议。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8元,由原告李兴隆自愿负担.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群英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人民陪审员  张闻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