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荆雪珍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747号荆雪珍,女,汉族,1968年8月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南佐镇北佐村东大街大***号,联系电话1393314****盂县万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住所地阳泉盂县秀水镇南关村102法定代表人:周才庆周才庆,男,汉族,1967年6月22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盂县荆雪珍申请盂县万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32民初217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荆雪珍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32民初217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鹏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