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3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赖朝元与陈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朝元,陈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840号原告:赖朝元,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陈基华,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赖朝元与被告陈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陈基华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朝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赖朝元负担。审 判 员 刘海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吴如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