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候某与被执行人薛某1等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某,薛某1,薛某2,薛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1387号申请执行人候某,女,汉族,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薛某1,男,汉族,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薛某2,女,汉族,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薛某3,女,汉族,住所地内蒙古满洲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候某与被执行人薛某1等继承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1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房屋过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将涉案房屋更名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候淑杰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1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