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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长山申请执行孙燕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山,孙燕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754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山,男性被执行人:孙燕敏,女性,1982年6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长山申请执行孙燕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长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75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方光璞审判员 康 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