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0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乔某与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618号原告:乔某,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黄岛区。被告:于某,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乔某与被告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乔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时间,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据此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找不到被告,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且原告也未提交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乔某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召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旭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