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4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昕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大连昕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944号申请人: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蔡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中卫,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连昕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李文才,总经理。申请人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昕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大连昕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41250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大连昕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41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