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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3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姜福阳与刘相增、大连金普新区炮台街道滚桥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福阳,刘相增,大连金普新区炮台街道滚桥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3742号原告:姜福阳,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炮台街道。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倩、齐真,系辽宁王善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相增,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大连金普新区炮台街道滚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连金普新区。法定代表人:谢淑敏,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姜福阳与被告刘相增、大连金普新区炮台街道滚桥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姜福阳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福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姜福阳负担。审判员  宋兴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