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0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覃振兴与银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振兴,银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02民初779号原告:覃振兴,男,1980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燕,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燕,女,1988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原告覃振兴与被告银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振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2元,由原告覃振兴负担。审判员 韦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瑞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