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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3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明清、陈遵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清,陈遵熖,吴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3511号申请执行人陈明清,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遵熖,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吴美霞,女,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人陈明清与被执行人陈遵熖、吴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与(2017)闽0181执字104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其中两位被执行人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案有相同被执行人,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181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小琴审 判 员  郑学品助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丽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