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蒋琰与王鑫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琰,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854号申请人蒋琰,男,1978年8月18日生,汉族,白山市公安局干警,住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被执行人王鑫,男,1983年2月14日生,汉族,白山市公安局干警,住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申请人蒋琰与被执行人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本院(2017)吉0602民初12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鑫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60000.00元(单位账号0100077,职工账号0005337)予以解除冻结.二.将被执行人王鑫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41789.00元(单位账号0100077,职工账号0005337)予以扣划至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