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12143昆山模锝贝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平湖中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模锝贝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平湖中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2143号原告:昆山模锝贝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金茂路900号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FGEX3Y。法定代表人:王江峰,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国,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湖中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仓镇仓东路1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059580740A。法定代表人:潘鹏。原告昆山模锝贝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中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由代理审判员王丹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后,因原、被告已就货款、利息等协商一致并支付完毕,原告遂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模锝贝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52元,减半收取1426元,保全措施申请费1270元,前述两项费用合计269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丹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记员蔡晓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