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静与何玉华、王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何玉华,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保86号申请执行人:张静,女,生于1969年9月10日,公民身份证号420800196909016020,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潜江市章华南路31号。被执行人:何玉华,女,生于1980年1月2日,公民身份证号429005198001020201,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潜江市章华南路33号。被执行人:王俊,男,生于1974年10月10日,公民身份证号429005197609210092,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潜江市章华南路3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静与被执行人何玉华、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该案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9005民初120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