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支行与任永来、刘会生、高顺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支行,任永来,刘会生,高顺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2执3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支行,住所地安新县。被执行人任永来,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执行人刘会生,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执行人高顺栋,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632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冀0632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喜民审判员 张英辉审判员 韩铁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