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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蔡保生与龚秀银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保生,龚秀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123号申请执行人蔡保生,男,1987年5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刘河镇高潮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87********。被执行人龚秀银,女,1991年8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刘河镇桥上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91********。申请执行人蔡保生与被执行人龚秀银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26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龚秀银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蔡保生已自行和解并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6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吴   自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锦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