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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3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郝鑫与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鑫,冯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3675号原告:郝鑫,女,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委托代理人:乔虎军,男,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与原告郝鑫系夫妻关系。被告:冯伟,男,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原告郝鑫与被告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150元及利息,直至债务履行完毕;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查明,原告一直给被告经营的店铺运送洗发水、沐浴露,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150元。现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150元,以上为本案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冯伟于2017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郝鑫货款7150元,原告郝鑫放弃对利息的主张。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冯伟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永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