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3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执行通知书邹广宁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粤01执3306号邹广宁、高岩琴: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粤01民终3900号民事判决,你们应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263.53元。因你们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划了高岩琴的银行存款7313.53元(包括二审案件受理费7263.53元、执行费50元),并已将该款上缴财政。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诉讼费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