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秀娥、朱正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秀娥,朱正昌,朱君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761号申请人:徐秀娥,女,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朱正昌,男,196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朱君韬,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人徐秀娥与被执行人朱正昌、朱君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浙0825民初3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徐秀娥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正昌、朱君韬支付2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徐秀娥与被执行人朱正昌、朱君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未执行到位200000元及利息。通过对金融机构查询、不动产登记中心、机动车管理部门查询,无相关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825执761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银翔审 判 员 吴红平代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毛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