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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4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声泼、平阳县勤丰宠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声泼,平阳县勤丰宠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424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声泼,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益群、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平阳县勤丰宠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南雁镇溪南村青云路52号。法定代表人:冯日来。上诉人陈声泼因与被上诉人平阳县勤丰宠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326民初1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声泼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声泼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声泼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国栋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周林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焰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