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恢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邹彩云、王珍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彩云,王珍芳,王善峰,王善凉,张文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826号申请执行人邹彩云,女,194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王珍芳,女,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王善峰,男,1975年9月9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善凉,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张文化,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邹彩云与被执行人王珍芳、王善峰、王善凉、张文化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60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