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2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2民初697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秉瑞人民陪审员 李耀斌人民陪审员 肖剑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褚太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