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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民初2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增云与李永明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云,李永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4民初2798号原告:李增云,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乃翔,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明,男,1970年2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经常居住地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林、李欣,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增云与被告李永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永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户籍地虽然在南京市秦淮区一品嘉园x号401室,但自2010年起一直在江宁区将军大道8号美仕别墅红木林街区x幢居住,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李永明住所地为南京市××××室,但自2010年至今,被告李永明长期居住在江宁区秣××街道将军大道8号美仕别墅红木林街区x幢01室。根据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李永明的经常居住地为江宁,其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孔宪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杨欣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