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2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郝玉根与魏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玉根,魏爱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2民初565号原告:郝玉根,男,汉族,1950年2月2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王丽花,女,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被告:魏爱琴,女,汉族,1969年7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郝玉根、王丽花诉魏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玉根、王丽花诉被告魏爱琴民间借贷一案已作出处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玉根、王丽花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小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庞亚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