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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2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关国利、邹趁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关国利,邹趁意,王冠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759号原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三阳乡三阳村。法定代表人:米前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朋,武陟县木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关国利,男,汉族,1971年4月3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邹趁意,女,汉族,1973年6月22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王冠军,男,汉族,1989年4月30日出生,住武陟县。原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关国利、邹趁意、王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建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菊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