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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勉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张光伟;杨光辉;郭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光伟,杨光辉,郭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勉民初字第51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39年7月,户籍所在地西安新城区万寿南路104街坊35排8号。系陕西纪远金属材料供销有限公司股东。原告:张光伟,男,生于1963年3月,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新城区北长巷17号1-306号。系陕西纪远金属材料供销有限公司股东。原告:杨光辉,男,生于1964年3月,汉族,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一一五街坊20楼2门4层。系陕西纪远金属材料供销有限公司股东。被告:郭某某,男,生于1963年2月,汉族,汉江钢铁厂下岗职工,住该厂家属区2号楼一单元一楼。委托代理人:李某甲,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纪远金属材料供销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纪远金属材料供销有限公司被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本院依法通知股东李某某、张光伟、杨光辉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原告李某某、张光伟、杨光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长青审判员  钱洲明审判员  胡小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