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12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海全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298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深圳市深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坣三路恒源花园1栋B单元1302。法定代表人:王琼苑。上诉人深圳市深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190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涉案被起诉人张海全因利用职务之便,将起诉人深圳市深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财物占为己有,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本案上诉人深圳市深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要求张海全赔偿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由人民法院通过裁定方式补正,或者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而不应当另行起诉。综上,上诉人深圳市深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琛审 判 员 庄 齐 明代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晨(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