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6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素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素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846号原告: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银湖科技产业开发园18号。法定代表人:胡国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亮、吴思思,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素娥,女,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素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裴 辉书 记 员 严丽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