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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4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业和诉被告南京盛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业和,南京盛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4058号原告:王业和,男,196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宏林,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京盛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镇兴路92号。法定代表人:陈小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兴忠,男,1961年8月8日生,汉族,系该单位副经理,住江苏省高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菊,女,1988年10月16日生,系该单位员工,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原告王业和诉被告南京盛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业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业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2元,减半收取2371元,由原告王业和负担。审判员  周传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潇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