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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01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与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辉,白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01民初1712号原告:原告:王江辉,女,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塔城市。被告:白莉,女,成年人,回族,塔城市杜别克办事处工作人员,住塔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辉与被告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江辉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江辉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0元,邮寄费70元,合计320元,由原告王江辉负担。审判员  张新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