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01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与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辉,白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01民初1712号原告:原告:王江辉,女,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塔城市。被告:白莉,女,成年人,回族,塔城市杜别克办事处工作人员,住塔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辉与被告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江辉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江辉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0元,邮寄费70元,合计320元,由原告王江辉负担。审判员 张新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