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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行审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与万州区龙驹镇信义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重庆市万州区龙驹镇信义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1行审330号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上海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王延平,局长。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龙驹镇信义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曾云,居委会主任。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万州林罚书字(2016A)第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审查查明:2014年10月,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龙驹镇信义社区居委会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信义社区1组、2组集体用材林修建人行路(休闲梯),共占用林地4695平方米。2016年7月26日,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万州林罚书字(2016A)第155号行政处罚决定:1、限期2016年11月底以前恢复所占用林地原状;2、罚款人民币93900.00元整。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林业局或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既不依法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期限届满且经催告后也未履行行政处罚确定的义务。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万州林罚书字(2016A)第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恢复林地原状。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作出的万州林罚书字(2016A)第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作出的万州林罚书字(2016A)第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恢复林地原状事项。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翔人民陪审员  余忠卿人民陪审员  何德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艾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