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4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186号原告:杨某,女,1980年7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刘某,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职业不详,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王某,女,1977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职业不详,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王某起诉。审判长吴学刚审判员王亮人民陪审员贾学成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孙丽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