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执2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耀宗、张国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耀宗,张国丰,曲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2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韩耀宗,男,199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张国丰,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强县。被执行人曲三香,女,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耀宗与被执行人张国丰、曲三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3民初2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坤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欣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