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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执2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耀宗、张国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耀宗,张国丰,曲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2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韩耀宗,男,199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张国丰,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强县。被执行人曲三香,女,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耀宗与被执行人张国丰、曲三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3民初2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坤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欣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