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5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日照蓝海酒业有限公司与赵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蓝海酒业有限公司,赵云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5803号原告:日照蓝海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泰安路81号。法定代表人:孙元先,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玲,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云山,男,成年,汉族,居民,现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蓝海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蓝海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蓝海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路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洁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