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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黔东南星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殷卓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黔东南星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殷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01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黔东南星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殷卓因二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601民初18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殷卓应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黔东南星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钢管内外架租金128663.9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94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889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4492.94元至本院在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6232610580001651583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 祥 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船(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