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特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欧阳建飞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阳建飞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5民特291号申请人:欧阳建飞(曾用名欧阳健飞),男,194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x运输公司退休职工,住武汉市汉阳区,申请人欧阳建飞申请撤销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欧阳建飞称,申请人于1997年起一直在外务工,贵院经申请人之妻殷某申请,于2002年3月21日出具(2001)阳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宣告申请人死亡。申请人于2013年回武汉生活居住。现请求撤销宣告死亡判决。经审理查明,欧阳建飞之妻殷某于2001年3月16日来院申请宣告欧阳建飞死亡,本院于2002年3月21日作出(2001)阳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欧阳建飞死亡。此间,欧阳建飞一直在外务工,未与家人联系。欧阳建飞于2013年回武汉生活。2017年8月16日,欧阳建飞起诉来院要求撤销宣告死亡。本院认为,被宣告死亡人欧阳建飞重新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判决如下:撤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01)阳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凌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