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财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某、孙某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财保265号申请人:孙某(曾用名孙庆武),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申请人:孙某甲,女,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申请人:轩某,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人孙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某甲名下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一处为*******号,不动产权证号1001********,不动产权证号10*******);申请人孙某以自己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室(原不动产权证书号淮田0********0)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被申请人孙某甲名下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房产进行查封(一处*******号,不动产权证号1*******,一处为*******7)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立即申请人孙某以自己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不动产权证书号淮田0*******0)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孙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凌应响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