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吴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吴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2528号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天文大道麒龙新城1-1-11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5771402517。负责人:杨经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书明,该公司职工。被告:吴梅,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与被告吴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洪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光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