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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永昌县河西堡镇张蟒永发装潢装饰材料总汇与丁文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昌县河西堡镇张蟒永发装潢装饰材料总汇,丁文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923号原告:永昌县河西堡镇张蟒永发装潢装饰材料总汇。经营者张蟒,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三义寨乡人。被告:丁文新,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永昌县河西堡镇张蟒永发装潢装饰材料总汇与被告丁文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永昌县河西堡镇张蟒永发装潢装饰材料总汇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昌县河西堡镇张蟒永发装潢装饰材料总汇以丁文新已交清欠款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昌县河西堡镇张蟒永发装潢装饰材料总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永昌县河西堡镇张蟒永发装潢装饰材料总汇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嘉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