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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4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志良与方亦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良,方亦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4941号原告徐志良,男,住兰溪市。被告方亦农,男,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良与被告方亦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志良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志良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何淑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潘华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