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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3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邓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3民初592号起诉人:马某,女,47岁,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2017年8月29日,本院收到马某的起诉状。起诉人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3年6月2日,在冕宁县石龙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双方于1993年5月6日,生育一子邓某1,于1994年7月13日生育次女邓某2。被告邓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刑12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共有位于冕宁县石龙镇和平村1组69号瓦房两间、厨房一间;此外,双方无共同的债权,被告有个人债务人民币约16万元.本院审查认为,根据起诉人马某的调查自诉材料显示:诉人马某与被起诉人邓某离婚纠纷,已于2017年8月29日,由冕宁县人民法院以(2017)川3433民初576号调解书,调解解除婚姻关系。为此,原告的本次诉讼,属于法定“重复起诉”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马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伍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